
公告日期:2016-08-11
公告编号:2016-049
证券代码:832282 证券简称:智途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
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
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公告编号:2016-049
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
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但其中涉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办理公告或信息披露事宜的相关条款将于公司依法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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