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补发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1 月 27 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3]冀
0902 民初 2493 号),我方败诉,我公司享有权利的 28 套房产不能排除被告大元
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该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吉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8 日,原告和案外人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沧
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以房产抵偿股权转让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案外人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好日子现代物流商务交易中心”项目的 28 套商铺(附《房源明细表》)抵偿其欠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抵偿金额 27,839,350.00 元)。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中已经明确了上述 28 套房产的归属,明确了具体位置,因此该 28 套房产已由原来的一般物转化成了有明确归属的特定物。后因办理以上案涉房产过户手续的事宜,我方将第三人及案外人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新华区法院。新华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冀 0902 民初 874 号判决书,判决第三人继续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因以上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办理案涉 28 套房产的过户手续,原告立即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措施过程中自不动产登记机关获知,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因《预售许可证》过期而中断。
后来,因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作出
(2020)沧仲裁秘字第 0119 号裁决书,裁决:1、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工程款9,049,721.64 元;2、被告对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2021 年 12 月 27 日新华区法院作出(2021)冀 0902 执 1040 号执
行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所有的 28 套房产。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新华区法院查封 28 套房产的执行措施侵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新华区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新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已实际占有案涉不动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
能排除被告申请的执行,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3)冀 0902 执异 105 号
《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
原告不服该裁定,认为新华区法院对原告的执行异议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1、在 2018 年原告已经就本案被查封的 28 套房产与第三人签订了《以房产
抵偿股权转让款协议》,且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在 2019 年得到了新华区法院(2019)冀 0902 民初 874 号判决书的确认。此属于以上《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关于案涉 28 套房产的对价,原告与案外人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股份已全部交付完毕,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工作,此等同于原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此属于以上《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3、关于案涉 28 套房产的过户登记事宜,原告依据[2019]冀 0902 民初 874
号生效判决过程中(其中 5 套已完成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约事宜,并且开具了正式发票),执行法院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得知案涉房产《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形,致使案涉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发生中断。此属于以上《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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