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宋吉春 董监高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执行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冀 0903 民初 350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案号:(2024)冀 0903 执 331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截止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贷款本金 2,899 万元,双方确认被告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前按计划还清全部本息,其贷款按照年率 5%计息。
公告编号:2024-045
2、原告对被告二河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为沧运国用(2006)第 0065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贷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如未能按上述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从逾期日开始,全部剩余本金按照原贷款利率上浮 50%加收罚息,同时原告可就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被告宋吉春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件受理费 94,31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公司于近日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发现宋吉春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宋吉春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除此外并不担任公司其它职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宋吉春先生正在就移除失信被执行人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将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宋吉春正在积极与原告协调处理涉诉事宜,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四、其他说明
公告编号:2024-045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宋吉春新增限制消费信息:执行法院:沧州市
运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案号(2024)冀 0903 执 3313
号。
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图
(二)限制消费令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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