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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9:20:02 股吧网页版
沧运集团: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2289 证券简称:沧运集团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4)鲁 1502 民初 10514 号一
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
车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签订的两份《车辆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解除。二、河间市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赔偿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损失7,630,000 元(已扣除订金 5,000,000 元)。三、河间市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向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 1,519,654 元。四、河间市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向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五、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68,592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公告编号:2025-030

姓名或名称: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洁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吉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29 日,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
公司签署两份《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分别向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45 台和 55 台新能源客车,购车总价合计 59,500,000
元;合同签订两日内分别支付 2,250,000 和 2,750,000 元订金;2023 年 7 月 5 日
交车。后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因故未能支付剩余购车款,2024 年 4月 22 日,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两
份《车辆买卖合同》,并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将约定的 100 部客车转销给了其他
客户。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转销后所得销售金额 46,870,000 元,比本案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销售价 59,500,000 元减少了 12,630,000 元。因此,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由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又因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是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故主张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与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30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两份《车辆买卖合同》解除;

2、请求判令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返还订金 5,000,000 元;

3、请求判令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295,471.88 元及损失 12,630,000 元;

4、请求判令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与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 50,000 元律师代理费由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和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一、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间市鸿运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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