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5 16:26:01 股吧网页版
沧运集团: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6 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策略律非诉字〔2025〕第 Y08 号
致: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俞潘华律师、
郭亚涛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和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00 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西
路 85 号公司七楼会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向东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参会的股东)共 11
人,均为截至2025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1,547,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5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