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2-27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金双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五年一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金双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5年1月3日下发的《关于新疆金双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新疆金双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猫股份”、“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1)通过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核实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否合法合规。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了解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况。
3)通过查阅股东简历、股东身份证和工商档案,据此判断有无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行为。
(4)通过与股东访谈,并获取股东的声明,进一步获取是否存在不适合作为股东的情形。
(2)实事(证据)列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司共有3名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袁春敏 546 60.00%
2 袁春良 182 20.00% 净资产折股
3 李志明 182 20.00%
合计 910 100.00%/
经查验,以上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合理分析过程
根据上述自然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适合担任股东的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结论性意见
据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和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上述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适格。
(5)补充披露情况(不适用)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复】
(1)尽调(核查)过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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