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刊载的《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刊载的《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等文件资料,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发出了《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8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于当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杨景华主持。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核查,截至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143,724,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4.68%。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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