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2291 证券简称:中泊防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
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 “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转出余额
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
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
付款;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报董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须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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