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2292 证券简称:曙光电缆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基于扬州曙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长期战略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公司慎重考虑,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参加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虽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
公告编号:2025-031
未对终止挂牌相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内向公司寄送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回购其所持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自股东首次知悉拟终止挂牌事宜或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的股东。在此期间取得的股份不符合上述回购对象需满足的条件的,不能成为异议股东,公司对此期间取得的股份不承担回购义务。
6、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公司股东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的股东。
7、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情形的股东。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回购义务人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回购有效期内解除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的情形除外)。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指定第三方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初始成本价格(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二者孰高为准。具体回购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届时与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异议股东首次知悉拟终止挂牌事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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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异议股东申请股份回购的申请有效期限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1 个月内。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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