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2294 证券简称:鑫乐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
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为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性;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合法性;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合法性;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二)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审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