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2294 证券简称:鑫乐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加强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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