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2294 证券简称:鑫乐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鑫乐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期间信息披露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除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前述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做好符合自身实际的信息披露基础上,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及时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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