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2296 证券简称:天维尔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案号(2024)赣 01 民初 17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巧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启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14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姚家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甲乙双方签订了《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了合同总金额和
采购原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等。
原告于 2021 年 4 月和 9 月,个性化地作出《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信息化建
设项目--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技术需求方案》、《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智能指挥系统--建设方案》和《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智能接处警系统设计建设方案》。之后,依据前期的调研成果,原告开发出了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支队等指挥系统所需的全部软件,并于 2022 年 5 月全部部署(安装、集成、测试、切割)到位。软件部署完毕后,原告始终维护着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享用权益方却未支付合同款。
根据民法典 490 条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全部金额。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两被告连带责任支付原告 5,465,000 元合同款;
2、本案诉讼费及与之相关费用由两被告连带责任支付。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费
用交纳通知书》;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案号(2024)赣 01 民初 171 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4-014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且尚未开庭,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聘请的律师正在积极沟通处理,开庭后将根据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案件受理通知书》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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