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4
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2296 证券简称:天维尔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和法院
传票,案号为(2024)粤 0112 民诉前调 4681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26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扈洪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正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被告
姓名或名称:乔光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润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兴”)、深圳高新兴神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盾信息”)与被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扈洪升、梁宇、刘正勇、乔光伟及第三人上海润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告编号:2024-026
2018 年,高新兴与天维尔、神盾公司核心管理团队(被告二至五)就收购天维尔公司持有的神盾信息公司全部股权事项达成一致,向被告一天维尔公支付股权转让款,向被告二至被告五支付股票期权收益款并签订一系列协议,现原告起诉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1、被告二至被告五在股权交割前向高新兴公司承诺神盾公司不存在潜在诉讼、合同纠纷或债权债务的风险,此时,神盾公司在股权交割后因历史遗留债务被第三人起诉。为尽快处理债务,神盾公司为了解决相关事项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最终,原告向第三人赔偿 400 万元(暂计)。原告认为,上述情况违反了《购买资产协议》第 8.1.10 条约定:“天维尔及神盾信息保证,已向高新兴全面、真实地披露了神盾信息的负债、责任及风险情况”和第 8.1.14 条约定:“天维尔承诺,若因前述陈述不实,或天维尔未履行前述保证和承诺,给高新兴、神盾信息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天维尔应向高新兴、神盾信息赔偿”。
2、被告二扈洪升,在股权交割后陆续与被告三至被告五离职,并于 2023 年左右陆续办理离职。原告认为被告二至五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60 个月的服务期,违反《激励协议》以及神盾信息核心管理团队出具的《声明函》的约定,应向原告返还全部已收取的股票期权收益款。
3、原告高新兴认为,被告二在 2023 年离开原告二神盾公司之后,同年入职了深圳另外一家与原告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 8.1.16 条的约定,天维尔公司承诺神盾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从神盾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受聘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否则天维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 1000 万元的违约金。(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4,000,000 元及暂计利息 1,613,222.2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股票收益款;
4、请求判令第三人向法院及原告完整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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