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296 证券简称:天维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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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分配和积累并
重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现金使用需求,经股东会批准,安排现金分红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七)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
(十)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法按利润总额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发放股票
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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