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2
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12)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1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6)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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