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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纽威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2



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

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5)项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5)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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