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12
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纽威晨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上述第(五)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第(五)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五)项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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