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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4 15:33:00 股吧网页版
凯翔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4


证券代码:832309 证券简称:凯翔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北凯翔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票挂牌或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有权自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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