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 观典 公告编号:2025-034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李振冰、刘亚恩、王彦: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观典防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观典防务 2022 年至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
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报告书》(以下简称《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
高明时为观典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路路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畅通)、北京昭阳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阳文化)。根据 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路路畅通、昭阳文化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法人,同时,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杜欣睿、李振冰与高明构成关联关系,是观典防务的关联自然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向路路畅通、北京亚美复合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美)、北京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远)、北京岚琪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洛特无人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山活性炭有限公司、北京世恒普惠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累计转出资金 28,384.11 万元,后转至路路畅通、昭阳文化、杜欣睿等关联方,或用于高明对外借款以及高明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观典防务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2022 年 8
月至 12 月发生额为 13,9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5%;2023
年发生额为 14,48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0%。截至 2024年 12 月 6 日,观典防务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观典防务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
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4,000 万元、14,484.1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3.77%、14.40%;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13,900 万元、16,271.07 万元、23,075.1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3.91%、15.33%、22.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观典防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观典防务为北京际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鑫致远、李军等法人和自然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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