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22:57:50 股吧网页版
*ST观典出整改报告 实控人承诺10月底前清偿占用款
来源:中国经营报

K图 688287_0

  罚单落地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287.SH,以下简称“*ST观典”)推出整改报告。

  日前,*ST观典就此前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发布整改报告。针对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及时、内控失效等问题,*ST观典提出系列整改措施。不久前,为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ST观典还新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

  “目前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有9694.72万元未归还,主要因此前违规保理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所致。”*ST观典方面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归还,实控人承诺不晚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以自筹资金偿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未偿还余额近1亿元

  *ST观典此次整改报告主要针对其不久前所收监管警示函。相应警示函指出,*ST观典虚构应付账款并以保理业务形式为其他公司提供融资便利,导致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银行扣划公司账户资金1.43亿元,实控人高明自认构成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至今未偿还余额9694.72万元。

  实际上,早在2024年11月,*ST观典就曾发布相应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ST观典存在利用自身信用通过签署无商业实质的合同给其他公司保理融资提供便利的情况,*ST观典在保理业务中作为购货方(债务人),如其他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保理公司或银行款项时,需承担付款责任,上述金额约为1.61亿元。

  彼时,*ST观典对上述保理事项提出应对措施,表示将督促其他公司还款。*ST观典实控人也承诺,将督促其他公司还款,若*ST观典因上述保理业务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实控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不过,*ST观典上述公告中提及的保理行为均发生在2024年4月底之前。上述警示函指出,*ST观典在2024年年报中对相应违规行为予以披露,但对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9日发生的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针对上述警示函所涉事项,*ST观典此次在整改报告中提出多项整改措施。

  其中,*ST观典表示,针对未及时知悉专项账户扣款的情况,公司将开通专项账户网银及预警功能,加强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资金异常变动。

  此外,针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归还,*ST观典实控人承诺不晚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以自筹资金偿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实控人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ST观典表示,对于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归还,必要时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罚单相继落地

  除上述警示函外,*ST观典不久前还收到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应决定书,*ST观典2022年至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该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监管还查明,*ST观典2024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涉及资金1.4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6日,*ST观典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为1.38亿元,截至2024年6月25日,*ST观典上述担保事项已解除。

  此外,*ST观典转出资金时未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其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1.39亿元。

  对此,监管决定对*ST观典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罚单相继落地后,*ST观典修订或新制定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其中,新制定制度主要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

  在新制定的相应制度中,*ST观典明确,公司被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转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内部问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针对性的长效机制。”*ST观典方面表示,公司将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水平,坚决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