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318 证券简称:广通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诚信原则,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义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安排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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