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18
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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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芳律 师、张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16 年5 月16 日召开的 福华股份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 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福华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根据福华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 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于2016 年4月 25日作出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已明确了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福华股份董事会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发布了《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6-012,以下简称“通知”)、《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7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6年 5 月16 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霍卫堂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于股权登记日(2016 年5月 11 日)合计持有股份 123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的通知、补充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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