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2323 证券简称:聚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
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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