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2323 证券简称:聚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暨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
公司董事长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十)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收购和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二)资产置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十的资产置换事项,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事项,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四)银行借款: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银行借款事项,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的标准的;
(五)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董事会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董事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六)其他重大合同:公司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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