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2323 证券简称:聚丰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暨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聚丰数控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应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以下重大事项:
1、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2、资产置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百分之三十的资产置换事项;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对外投资事项;
4、银行借款: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银行借款事项;
5、资产抵押: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公司向银行借款,股东会权限依据前款银行借款权限规定,若公司资产抵押用于对外担保,股东会权限依据下述对外担保规定;
6、其他重大合同:公司对外签署单笔标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百分之四十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租赁、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事项;
(十二)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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