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2325 证券简称:捷尚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
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及《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为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为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否则无效。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仅限于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企业;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公司互相提供对等担保的企业;
(四)与公司存在重要业务关系,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自身经营发展,且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的企业;
(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提供担保的其他企业。
本条第二款情形中,如被担保人同时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者与公司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被担保人应当提供适当的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被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产权清晰,在担保期限内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拥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供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为其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前款第四项条件可豁免,其余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公司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不符合第六、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被担保企
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取充足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财产应当无权利瑕疵且易于变现。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要求
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贷款合同或被担保的其他主合同(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违约责任等)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被担保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预期经济效果;
(五)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资金的来源;
(六)被担保企业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包括未了结的司法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等);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在公司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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