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2325 证券简称:捷尚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范围内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支付或收受价款。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合理;
(二)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三)不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关系的主体。但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方作出认定,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为公司的关联企业: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企业;
(二)由本条第(一)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以下合称“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企业。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九条 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下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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