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2325 证券简称:捷尚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和《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 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部门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限额标
准和审批权限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应当防止募集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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