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2325 证券简称:捷尚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公司、债权人及其它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和《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则
规定要求披露的所有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主办券商备查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及时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三)公平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开、平等地获得信息。不得选择性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必要时还应按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在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按照上述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报主办券
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和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统一负责对外信息沟通与发布工作。
董事会或总经理可以指定公司具备相应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董事会指定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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