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2326 证券简称:京能华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本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及相关规定分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或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对外投资审计工作,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月向总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事项(除提供
担保外),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或第十二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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