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2326 证券简称:京能华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本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
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方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
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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