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2326 证券简称:京能华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本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 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京能华清综合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的挂牌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七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