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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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127-1号
二○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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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127-1号
致: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4]第0127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目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万股) 出资比例(%)
1 丰源实业 4,300.00 65.15
2 张钦革 585.00 8.86
3 张勤军 250.00 3.79
4 刘韩鹰 250.00 3.79
5 招商银科 312.50 4.74
6 张勤发 150.00 2.27
7 卓越投资 187.50 2.85
8 黄亦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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