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0
关于对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8】第119号
甘肃巨鹏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巨鹏食品)董事会: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亚太会计师具体意见如下:
(1)期初余额
首次接受巨鹏食品公司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巨鹏食品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余额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了核查,但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完成对2017 年度财务报表期初余额的审计目标。
(2)重要往来认定方面
公司在期初及本期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了调整,对于这些往来我们实施了检查、审阅、函证等审计程序,但对上述往来调整的依据及合理性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巨鹏食品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巨鹏食品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
请你公司说明:
(1)董事会针对无法表示审计意见说明中提到的专项调查结论,以及相关具体的整改措施;
(2)根据会计师意见期初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了调整,请说明具体调整的内容。
2、关于应收账款
期末应收账款201,456,032.87元,同比增长360.98%,营业收入295,576,519.10元,同比增长14.60%。
请你公司结合信用政策、期后回款说明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增长不匹配的原因。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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