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2337 证券简称:环渤海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和视同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分管具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据此判断关联关系并初步认定交易是否属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董事会
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公司业务活动发现属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本办法提交决策的,应报告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提供担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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