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2339 证券简称:远大宏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 标准与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 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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