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1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2351 证券简称:美力新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
书等资料,案号为(2025)沪 0112 民初 1987 号,本案计划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
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朱帮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飞龙
公告编号:2025-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桑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同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被告二就“上海虹桥祥源希尔顿酒店 1#客房批量精装修改造
及行政酒廊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 1116 号祥源希尔顿。
被告一承接该工程后,随即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一并于 2021年 4 月 13 日补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告一项目的唯一代表,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拓展,并自负盈亏;被告一按实际到款金额的下列比列收取管理费:合同内部分按 10%收取、合同外增项部分按 5%收取(样板房不收管理费),余款由原告自行支配。双方对质量和安全事宜有明确约定:原告应服从被告一的管理,被告一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险、 团体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双方还约定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总款
项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原告自行下调为按欠付金额的 1. 5 倍 lpr 利率计算)。
此外双方对其他事项亦有明确约定。
原告承接该项目后,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开始做了投标前的样板方,此后于
2020 年 8 月进场施工,并按照被告二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的施工内容,全部工程
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完工,于 2021 年 7 月 6 日竣工验收。此后,被告二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 1434.83 万元(含扣罚款 122500.00
元)。
另,因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管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续保工程一切、第三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保险产品,致使案涉工程下属分包单位员工发生工亡事故且无法得到保险理赔;而且,被告一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二应在工程竣工后付至 80%,结算后付至 97%,质保金 3%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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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付清),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仅收到工程款 9472796.97 元,尚余 4753024.1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一未尽管理义务,无权收取管理费,故管理费未计),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
另,被告二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被告一系承包单位,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l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753024.10 元。
2、请求被告一以 4753024.1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起按 LPR1.5
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909629. 79 元)。
以上两项请求合计 5662653.89 元。
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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