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2351 证券简称:美力新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15
民初 7681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飞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孟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汤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汤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汤伯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汤雨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亭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股 19.99%的参股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因借贷及装修合同纠纷两案,已由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 0115 民初 99100 号和(2021)沪 0115
民初 92164 号 两 份 民 事 判 决 书 确 定 , 欣 霖 公 司 应 归 还 原 告
欠 款 3,363,779.73 元及利息等。后因欣霖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目前,欣霖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汤明认缴出资 900.15 万元,原告认缴
出资 299.85 万元,陈姿妤认缴出资 150 万元,曾亭祯认缴出资 150 万元,认
缴出资时间均为自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年内全部缴清。另,股东汤明已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死亡并注销户口,两被告系汤明部分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应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依法承继被继承人汤明的债务,且被告周赢在另案中也已经履行了汤明的部分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虽股东汤明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欣霖公司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故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故诉至本院。
被告周赢、郁孟丽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汤明的遗产范围尚未明确,且继承程序尚未发生。另,原告亦为欣霖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尚有 299.85 万元未出资,即使本案债权需要被告承担,亦应按照原告与汤明各自未出资范围进行比例分摊。
第三人汤尧、汤甜、汤伯兴、汤雨承述称,同两被告意见。
第三人欣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周赢、郁孟丽以其继承被继承人汤明的遗产范围内财产就汤明
未出资的 1,312,500 元范围内对(2021)沪 0115 民初 99100 号民事判决书及
(2021)沪 0115 民初 92164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霖公司”)欠原告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0 月 26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赢、郁孟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继承被继承人汤明的遗产范围内财产就汤明未出资的 1,149,500 元范围内,对(2021)沪 0115 民初
92164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沪 0115 民初 99100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第三
人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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