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7
关于对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保通),住所
地: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 579 号绿
悦科技大厦 5 层。
马伟伟,男, 1966 年 2 月出生, 一保通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 一保通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 11 日,因马伟伟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泰证券”)的业绩补偿纠纷,根据北京仲裁委出具《北
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18)京仲调字第 0597 号】,马伟伟
应向恒泰证券支付回购款共计 1386 万元, 并承担仲裁费用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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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费用,由一保通承担其中 800 万元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 担
保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86%, 保证期
限为最后一期款项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针对对外担保事项,
一保通的公司章程己载明“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对外担保发生
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9 年 4 月 2 日和 4 月 22 日,
一保通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上述对外
担保议案并披露。
一保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细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马伟伟对以上对外担保进行了审批且
未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一保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马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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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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