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359 证券简称:益森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
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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