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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益森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359 证券简称:益森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为了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三方监管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10.0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 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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