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2360 证券简称:智达光电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版)
(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河北智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
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的除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2/3以上。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此次董事会不得继续审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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