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4
证券代码:832369 证券简称:江苏神农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神农灭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
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 之一进行:(一)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议通过。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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