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4-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博柯莱: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4-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5]第077号

致: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博柯莱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股转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博柯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博柯莱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博柯莱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