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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2

关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答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柯莱”、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就《关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会同公司、律师、会计师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凡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均以楷体加粗字样标明)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博柯莱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签署之日,博柯莱共计有,博柯莱共计有4名股东,其中包括1名法人股东和3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目前的股东结构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五、历史沿革之(六)、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披露内容。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博柯莱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个人情况调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诺文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及其出具的承诺文件,杜宏图等3名自然人股东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均不具有境内公务员身份,亦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或

投资的情形;法人股东科技投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亦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投资的情形。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博柯莱的现有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答复: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公司基本情况之四、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部分披露。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博柯莱有限、博柯莱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结合对公司部分职工的访谈结果,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杜宏图、李月彩夫妇为博柯莱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和依据如下:1、自博柯莱有限成立至2011年3月,杜宏图、李月彩一直合计持有博柯莱100%的股权。自2011年3月至本反馈意见答复出具日,杜宏图、李月彩夫妇合计持股比例均为86.96%;

2、自2006年至2011年2月,杜宏图一直担任博柯莱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月彩一直担任博柯莱有限监事;2011年2月,博柯莱设置董事会,杜宏图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月彩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杜宏图一直主要负责博柯莱的业务管理,李月彩一直实际主要负责博柯莱的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杜宏图和李月彩共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管理,共同对博柯莱有限及博柯莱的生产经营形成绝对有效的实际控制;

基于上述情况,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杜宏图、李月彩夫妇能够直接支配、控制博柯莱的行为并对博柯莱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对博柯莱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博柯莱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认定万方同辉为博柯莱的控股股东、认定

赵勤先生为博柯莱的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杜宏图、李月彩夫妇系博柯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杜宏图、李月彩夫妇的个人情况调查表及其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杜宏图、李月彩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而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办券商、律师经核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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