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6-27
证券代码:832379 证券简称:鑫融基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
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不包括担保类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2/3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以上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第十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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