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11
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鑫融基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和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定义、种类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差错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认定标准,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机构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
差错是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对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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