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启东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金额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收
到被告的民事反诉状,经公司自查,本诉讼的反诉金额触及重大诉讼标准。本案
件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第一次开庭,启东市人民法院通知 2025 年 11 月 14
日第二次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38
姓名或名称: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锦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五河风电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 32 套塔筒用于五河风电项目,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
币 122,784,000.00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沟通不成,原告 2025 年 5 月
提起诉讼申请,2025 年 7 月,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民事起诉状,诉讼标的 32,356,272.99 元。
2025 年 8 月 13 日,原告收到启东市人民法院发来的被告《民事反诉状》和
传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到货款 6,835,5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5,317.5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预验收款 12,278,400.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基准利率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
计至起诉之日为 225,104.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12,278,400.00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外增加费用 613,551.49 元。(备注:以上 4 项诉讼
请求合计 32,356,272.99 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按反诉被告金海公司自认的延期到货时日,判令反诉被告金海公司向反诉原告林洋光伏公司支付混塔、过渡段、钢塔、其他设备材料延迟交货的违约金41,388,788.00 元;
公告编号:2025-038
2.因反诉被告金海公司所供设备(构件、配件等)存在质量问题,令反诉被告金海公司对其所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构件、配件等)予以更换或修复,因更换或修复发生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搬移及修复费用和设备停运期间的发电量损失等)由反诉被告金海公司(暂为 3,339,294 元,如反诉被告有异议的以鉴定为准)。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督促子公司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做好应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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