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2397 证券简称:恒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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